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经费支出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现予印发执行,并将编制外聘用人员经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直部门单位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聘用从事管理、执法和业务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各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不得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等辅助性、可替代性的临时人员(以下统称编外聘用人员),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把关,各部门机关聘用人员要经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下属单位聘用人员要经本单位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使用,并加强人员考核管理,提高单位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人员进入市场就业,本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标准的原则制定。我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劳务费的驻并省直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的最高限额,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此标准;驻并外单位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四、单位新增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发布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到期后新签订合同时按照本标准执行。辅警、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省博物院、学校、医院、离退休干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doc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