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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06 点击: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和依法治国的促进作用,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国审计制度作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一、扩大审计范围。意见规定:“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国家审计的范围将由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扩展到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使用上述资金和资源的非国有企业和单位全部纳入审计的范围,其中,个人纳入国家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制度的重要创新。随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作用越来越大,国家审计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多,扩大审计范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势,正如美国2010年颁布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案》将联邦政府审计范围扩展到涉及系统性风险的机构和个人,这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创新审计方式。意见要求国家审计“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等等,审计方式不再局限审查会计账目。要创新审计方式和技术,多种审计方式并用,如跟踪审计、审计调查、审计研究、审计检查,以及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等,以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三、获取电子数据。“意见赋予审计机关和人员获取相关电子数据的权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期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同时规定了审计机关获取电子数据的范围,”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意见还要求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四、特别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意见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要求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这些规定都赋予审计结果运用新的内容。

五、加强组织领导。意见从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审计工作领导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同时要求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意见从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等三个环节明确了审计的独立性,将审计独立性从审计活动延伸到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环节,进一步丰富了审计独立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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