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吕梁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院联发[2014]2号关于印发《吕梁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政各部门,全校各单位:
现将《吕梁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吕梁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层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经济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质量,为干部考察和使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吕梁学院内部审计规定》(院政字<2012>4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校管干部中担负有经济责任的各级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由于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退休、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及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不合理开支、超预算开支、损失浪费等;
(四)单位(部门)收费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是否按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对账;
(七)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项支出是否按审批程序进行;
(八)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债权、债务情况及其它遗留与纠纷问题;
(十)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做出的业绩;
(十一)组织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提出计划委托审计处实施。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姓名;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的单位名称;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单位(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层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其他资料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其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被审计中层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等相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审计调查,广泛听取对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和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中层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应注意听取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教职工的意见;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当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一)直接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以及本单位(部门)、本单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同时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以利于对下年度和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阻碍和干涉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遵守回避制度,严肃、认真完成审计任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审计人员、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单位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未经请求同意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中层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和主管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部门),应按照《吕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