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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点击:

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系,行政各部门,教辅、附属各单位:

《吕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经二○一二年第二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吕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吕梁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1]2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主管院领导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审计处工作。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积极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审计手段、方式的现代化。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审计工作队伍建设,为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年龄结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并临时抽调学校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及附属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和岗位资格培训,每人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时间,所需经费学校给予保障。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预算执行及决算;

2、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3、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4、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6、重大投资项目、合作办学、奖助学金、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7、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8、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9、校办企业、各部门和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规章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会计报表;

10、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维修、租赁、转让、报废及相关经济合同的审核;

11、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论证,对学校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2、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3、对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4、为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15、完成学校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1、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上报及月度财务收入和支出报表;

2、各种专项经费结算或决算的上报;

3、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每月的银行对账单;

4、基建经费的使用,后勤维修工程的结算;

5、土地征用、物资采购、资产租赁费用支付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6、学校重大经济合同;

7、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8、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参加研究学校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2、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并取证;

3、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4、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如账外账及小金库等情况)、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纠正和制止的建议;

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学校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督促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向院长和主管领导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

8、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具有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9、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签、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成立审计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小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包括召开审计方案研究会,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查阅有关资料,实施审计调查,鉴定审计证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时,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小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要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对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经济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1、学校对追缴回资金和减少浪费、节约开支(有据可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在基建、维修工程等重大项目审计核减经费中,可提取3%的费用,用于加强审计工作基本建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立案审查等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2、转移、隐匿、销毁、伪造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4、私自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决定;

7、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4、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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