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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

发布日期:2023-06-09 点击: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

财教〔201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切实减轻地方高校(指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下同)债务负担,化解财务风险〔以下简称高校化债工作),促进地方高校健康发展,现就解决地方高校债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化债工作的重大意义

20世纪九十年代末,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重大决策,大规模增加高等学校招生人数,使我国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在这一进程中,地方高校充分发挥了主体作用,积极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在校生规模快速增长。为满足扩招后改善办学条件的需要,一些高校进行了大规模建设。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高校建设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的。近年来,随着还贷高峰的到来,一些高校债务风险日益显现,还本付息压力不断增大,严重制约着地方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起,财政部、教育部在中央高校实施了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已先行启动化解地方高校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为化解地方高校债务提供了有益借鉴。

做好高校化债工作,是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经费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地方高校健康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高校化债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高校化债工作,基本化解债务风险,建立控制高校财务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高校化债工作的基本原则

高校化债工作,要按照“明确责任,地方负责;统筹规划,分年化解;严格管理,构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债务控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措施,基本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地方高校科学发展的良性机制,引导高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勤俭办学、内涵发展。

(一)明确责任,地方负责。高校是化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省级财政和高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省份高校债务化解工作,统筹各项资金投入,指导高校化解债务风险。中央财政建立地方高校化债奖励补助机制。积极引导地方有关部门和高校化解债务风险。

(二)统筹规划,分年化解。省级财政、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份地方高校银行贷款余额、高校筹资水平、地方财力等情况,合理制订化债规划,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可采取高校统筹事业收入、土地置换等收入,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通过几年的努力,将高校贷款规模降至合理空间。

(三)严格管理,构建机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严审批高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贷款行为,建立健全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三、做好高校化债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尽快制定完善高校化债工作方案。地方财政以及教育等高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高校债务状况清查,全面掌握地方高校为完成国家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等情况,摸清各类债务底数。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地方高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全省高校化债工作方案。已经先行启动高校化债工作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方案。化债工作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由省级财政和高校主管部门统筹确定。各省份高校化债工作方案,请于2010年12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二)合理安排化债资金。化债资金的安排实行高校自筹和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办法。要切实落实高校主体责任,督促高校统筹资源,以土地置换、安排事业收入等方式积极偿还贷款,地方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高校化解债务。地方财政化债资金的安排,要突出重点,公平合理,充分发挥调动和引导高校筹资的作用。2010-2012年,中央财政在锁定截至2009年底地方高校为完成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化债资金,综合考虑各地高校化债工作努力程度、高校债务规模下降幅度以及扩招学生数等因素,采取基础奖励加浮动奖励的方式,对有效化解高校债务的省份给予支持。其中:基础奖励额度,按各省份每年安排化解高校银行贷款(本金)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中西部地区为45%,东部地区分省份确定;浮动奖励额度,根据各地高校化债工作努力程度、高校债务规模下降幅度以及扩招学生数等因素,最高不超过各省份每年安排化解高校银行贷款(本金)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的I0% 2012年以后的高校化债工作,由各地自行开展。

(三)严格控制新增货款,降低债务规模。在减轻高校现有债务负担的基础上,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审批高校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增贷款的产生,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现象。今后几年,对高校化债工作实施后,高校债务余额未减少的省份,财政部、教育部除扣回该省份的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停止安排高等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抓紧落实工作方案,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地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工作方案出台后,各级财政和高校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工作方案,尽快减轻高校债务负担。同时,积极协调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出台校区置换收益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政策,缓解高校还款压力。财政部、教育部建立与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地方高校债务化解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各省份高校化债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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